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4]298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减按15%税率征收新疆宝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鄯善县分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减按15%税率征收新疆宝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鄯善县分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新地税函298号
吐鲁番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疆宝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鄯善县分公司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吐地税发[2004]66号)收悉。经审核,新疆宝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鄯善县分公司等企业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资格条件,其所从事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70%以上。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地税发[2002]10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准予新疆宝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鄯善县分公司等三家企业(企业名单附后)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并准予2004年度暂以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准予吐鲁番工企矿冶有限责任公司等两家企业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并准予2005年度暂以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请你局根据有关规定做好2004、2005年及以后年度的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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