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0 10:57:04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发〔2011〕41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内国税发〔2011〕4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国税函〔2011〕97号)转发给你们,自2011年2月1日起,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时,不再收取工本费,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内蒙古国税局(征管科技处)反馈。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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