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冀地税发[2006]23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报告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报告
冀地税发23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报告
冀地税发23号
全文有效
2006.05.12
省政府办公厅:
根据省政府要求,我们起草了《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现报请审查。
附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一)服务行业的综合优惠政策
1.个人从事服务业,营业额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100元。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3.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5.乡镇企业可按应缴所得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6.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年。
7.企业遇有风、火、水、震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8.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9.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10.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1.服务型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服务型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可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2.学校、敬老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车船、房产、土地,能与其他车船、房产、土地划分清楚的,免征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3.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可依法申请减免税照顾。
(二)交通运输、仓储方面的优惠政策
14.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将承揽的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15.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6.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免征车船使用税;机动车的拖挂车,按机动车的七折计征车船使用税。各种机动车、拖挂车,载重量超过10吨的,其超过部分减半征税。
17.铁路、公路、船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
18.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9.对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供销社保管储备棉而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承储企业保管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邮政电信、信息传输方面的优惠政策
20.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邮电通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1.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凡属在邮电管理局分营前已贴花的资金免征印花税。
22.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各省(区、市)电信公司的实业公司及其子公司新成立时设立时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上述公司在重组改制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23.中国移动集团公司及各省(区、市)移动通信公司设立的资金账簿,凡属于从原中国电信总局剥离资产前已贴花的资金免征印花税。
24.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及各子公司在分立前已贴花资金,免征印花税。
(四)社区居民服务、卫生福利方面的优惠政策
25.托儿所、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免征营业税。
26.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盲人保健按摩人员,免征营业税。
27.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8.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经税务部门审核认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29.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0.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独立从事个体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
31.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2.福利彩票机构发行彩票取得的收入,包括返还奖金、发行经费、公益金,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3.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免征自用车船的车船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34.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学校、医院、诊所(包括企业办的)本身业务用账,暂不贴花。
35.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36.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37.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38.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含35%)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39.对改制后的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福利企业,凡安置残疾人达到国家规定安置“四残”人员比例,符合福利企业性质和条件,经民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认定为福利企业,颁发了福利企业证书,进行了联合年检,可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征或免征的优惠政策。
对残疾人就业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福利企业,经民政部门和税务机关联合认定为福利企业并取得了福利企业证书,进行了联合年检符合福利企业性质和条件,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享受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照顾。
(五)文化体育、科技方面的优惠政策
40.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4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42.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售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43.对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44.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免征印花税。
45.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6.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47.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8.对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属转制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
49.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所得税。
50.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51.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5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53.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4.对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在减税期间,按15%税率减半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照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55. 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56.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可免征营业税。
(六)房地产方面的优惠政策
57.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对外销售的,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入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58.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免征营业税。
59.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减按3%的税率征收;个人房产用于居住的免征房产税,出租用于居住的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房产税;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军队系统方面的优惠政策
60.科研单位承担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而取得的收入(包括科研经费),属于技术开发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61.对符合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审批管理规定设立、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并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下发的不征收营业税项目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不征收营业税。
62.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后,对为军队提供生活保障服务的食堂、物业管理和军人服务社以外的军队系统其他服务性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为军队内部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八)农业服务方面的优惠政策
63.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畜、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64.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机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九)金融方面的优惠政策
65.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66.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代理业方面的优惠政策
67.货运代理企业的营业税,以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港口费、运输费、出入境检疫费、仓储费、装卸费及其他代理费用后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68.拆迁代理单位接受委托从事房屋拆迁业务,其向拆迁者实际转付的拆迁补偿费和支付给施工单位的拆迁工程费,不计入其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69.保险代理公司取得的全部手续费和佣金收入可按规定扣除支付给保险营销员(非雇员)的劳务报酬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基数。
70.商标代理公司以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可按规定扣除支付给国家工商行政总局的商标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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