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3-9-23 00:15:12

“丝路税语”小课堂 | 外资企业看过来,你的问题我来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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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是我国鼓励外资在华投资的重要举措。该政策有效提高了我国存量外资的利用率和吸引外资的竞争力,进一步鼓励了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扩大互利共赢合作。合小税带您一起了解这项政策的具体内容吧。


01
您好,我们是新加坡投资的一家境内居民企业。近期我们公司准备进行利润分配,新加坡投资方计划将从我们公司分得的利润对合肥另一家子公司进行增资,请问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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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财税〔2018〕102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53号公告,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境外投资者是指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02
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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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享受优惠政策,需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直接投资
投资的形式为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以及从关联方收购股权的方式。
2.实际分配
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为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直接支付
用于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03
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策,境外投资者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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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者按照财税〔2018〕102号文第三条规定享受暂不征税政策时,应当填写《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

04
我们作为利润分配企业在执行暂不征税优惠政策过程中有哪些涉税事项需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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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受境外投资者填报的《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2.按照规定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供的信息资料。审核内容有三项:一是境外投资者填报的信息在形式上是否完整,有无缺项;二是利润实际支付过程与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是否吻合;三是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涉及利润分配企业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3.经过上述审核后,三项内容均无误的,利润分配企业可以在支付利润时按照财税〔2018〕102号文第三条规定执行暂不征税政策。
4.利润分配企业在执行暂不征税政策后,应自实际支付利润之日起7日内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和由境外投资者提交并经利润分配企业补填相关信息后的《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05
如果之前类似交易已经缴纳了税款,未享受政策,现在可以退税吗?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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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财税〔2018〕102号文规定,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但未实际享受的,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境外投资者按照财税〔2018〕102号文第五条规定追补享受暂不征税政策时,应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以及相关合同、支付凭证等办理退税的其他资料。

06
我们公司注册资本500万,新加坡投资方认缴的注册资本尚未完全到账。如果用这次分得的利润补缴前期已经认缴的注册资本,是否可以享受这个政策优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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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53号公告,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在境内居民企业已经认缴的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属于符合“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情形,可以按规定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政策。

07
享受了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如果我们后期发生股权转让,还需要补缴税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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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因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有误,致使其本不应享受暂不征税政策但实际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除属于利润分配企业责任外,视为境外投资者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法追究延迟纳税责任。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相关利润支付之日起计算。
现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
2.《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

供稿:国家税务总局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作者:王珺
审核:市局国际税收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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