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政府 石政办发[2006]41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对流管机关代征出租房屋相关税款征收渠道进行调整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政府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对流管机关代征出租房屋相关税款征收渠道进行调整意见的通知
石政办发41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对流管机关代征出租房屋相关税款征收渠道进行调整意见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6〕41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财政局、地税局、公安局《关于对流管机关代征出租房屋相关税款征收渠道进行调整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地税局、石家庄市公安局
关于对流管机关代征出租房屋相关税款征收渠道进行调整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地税局、公安局关于委托流管机关代征出租房屋相关税款的通知》(石政办〔2003〕2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代征出租房屋相关税款工作,决定对流管机关代征出租房屋相关税款的征收渠道进行调整,具体意见是:
受地税局委托,自2006年6月1日起,由市流动人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办公室统一到市地税局领取此类税票,发至各区流动人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办公室组织征收。各区征收后,按照财政体制规定的税收入库级次缴入所在国库,市、区两级财政再按现行体制规定,分别按入库税款的90%安排流管经费,拨付市流管办和各区流管办。向市流管办拨付的部分,市流管办收到后再向各区流管办拨付。
代征出租房屋相关税款的范围、税率和17县(市)、矿区的征收渠道不变。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