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地税发[2006]115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黑地税发115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4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市(地)局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建立欠费人档案,加强对重点欠费人的管理;按照欠费人类型,对欠费人实施动态管理;按照欠费类型,对欠费实施分类管理。我省制定的《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制度》有与《通知》精神不符的,以《通知》为准。
二、各市(地)局定期(每半年报一次)向省局(社保局)报送欠费管理和清缴欠费工作情况,对欠费管理和清缴欠费的做法、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提出进一步加强管理和清缴欠费的计划和措施,同时填报《社会保险费欠费情况统计表》、《重点欠费人基本情况统计表》。从2007年起,上半年情况7月15日前报送,下半年及全年情况次年2月15日前报送。
三、各市(地)局要严格按照省局制定的《欠费管理责任制》,对欠费清缴工作进行考核,以加强欠费确认、监控和追缴等各项工作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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