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5〕122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减按15%税率征收米泉市城建测绘大队等4家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减按15%税率征收米泉市城建测绘大队等4家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5〕122号
昌吉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米泉市城建测绘大队等5家企业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昌州地税发93号)收悉。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9号)规定,经审核,同意米泉市夏禹化肥有限责任公司、米泉市城建测绘大队2004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玛纳斯县银星棉蛋白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玛纳斯县风祥棉业有限公司2003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请你局做好上述企业以后年度的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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