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0 10:55:4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5〕220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免征新疆中油路桥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2户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免征新疆中油路桥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2户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5〕220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免征新疆中油路桥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的请示》(乌地税发48号)、《关于免征乌鲁木齐实验外国语学校企业所得税的请示》(乌地税发47号)收悉。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9号)及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地税发103号)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免征新疆中油路桥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2003年)、乌鲁木齐实验外国语学校(2002年-2004年)企业所得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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