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0 10:55:16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11〕151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出口保险公司更名后继续享受税收协定相关待遇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出口保险公司更名后继续享受税收协定相关待遇的通知
内地税字〔2011〕15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出口保险公司更名后继续享受税收协定相关待遇的通知》(国税函3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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