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冀国税发[2006]13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冀国税发13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冀国税发130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0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一)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均应更换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
(一)下列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
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2.从事生产、经营,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无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二)下列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2.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本着厉行节约,减轻纳税人负担的原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对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只换发税务登记证件中的正本内芯和副本内芯,原税务登记证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可继续使用。但对于原办理注册税务登记、临时税务登记(仅指在原税务登记证件上加盖临时专用章)以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核发包括税务登记证正本内芯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内芯、副本封皮在内的税务登记证件,原税务登记证正本外框可继续使用;对于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核发包括税务登记证正本内芯、正本外框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内芯、副本封皮在内的整套税务登记证件。
内外资企业税务登记统一归入企业税务登记类型,不再单独办理涉外企业税务登记。省国税系统管辖的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纳税人统一到生产经营地的主管县级税务机关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省地税系统管辖的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纳税人到现主管地税机关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三、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时间安排
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6月1日-8月31日为准备宣传阶段,税务登记证件的制作及发放、相关软件的修改、对外宣传及相关准备工作应在此期间完成;
第二阶段:9月1日-11月30日为换证实施阶段;
第三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为验收总结阶段。
四、换证程序
(一) 纳税人办理换证手续时、应持原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副本到办税服务厅领取《税务登记表》,按填写说明填好后连同附列资料一并报送税务机关。到地税机关换证的纳税人,还应填报《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同时携带房屋、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的复印件。纳税人在新办税务登记或纳税人换证后,《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中的有关内容发生变化的,需要填报或重新填报《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和提供有关证件的复印件。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税务登记表》要进行认真审核,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齐全、真实有效,填写的《税务登记表》项目齐全,内容准确的,及时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填写内容及资料不全、有误或者相关证件无效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待其补正后予以换发。
(三)主管税务机关在换发税务登记证时,应根据新填写的《税务登记表》,在修改后的征管应用系统中对纳税人信息进行更新。
(四)各地在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时,应收回换证纳税人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副本,集中缴销。
为解决纳税人在换证期间拥挤、排队现象,方便纳税人,税务机关要制定应急预案。根据换证工作量可采取当场办理或先受理纳税人填写的《税务登记表》,后领发税务登记证件或上门送达等形式,以最大限度地为纳税人提供便利。
五、关于联合办证问题有条件或已经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实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向纳税人发放一份加盖国、地税印章的税务登记证件。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57号)的规定进行。
六、税务登记证件、表格的印制与发放国税系统使用的税务登记证件由总局统一纳入集中采购招标印制。新办理税务登记所使用的税务登记正本外框由省国家税务局统一采购制作、发放和管理;税务登记表由各市自行印制。
地税系统使用的税务登记证件及税务登记表、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及扣缴义务人登记表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统一制作、发放和管理。
《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印制,并分发到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方便纳税人,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均在对外门户网站中提供了税务登记表的网上下载业务。
七、0x20需要明确的几个政策问题
(一)统一税务登记代码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执行统一税务登记代码,即一个纳税人只有一个税务登记代码。统一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是做好国地税信息交换的首要环节,各地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严格按照属地的原则编制,即不论纳税人的登记机关、管辖机关是哪级的哪个局,其行政区域代码都是该纳税人生产、经营地的行政区域代码。行政区域代码见附件。
分支机构、连锁经营纳税人应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到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对新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国地税要严格执行属地管理的原则,执行统一的税务登记代码;凡生产经营地点不在本辖区的,不得为其办理税务登记,并告知其到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但对省地税系统管辖新办的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按以下两种情况分别处理:一是对市局设有涉外分局的,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在市区区域范围内的,该纳税人到市局涉外分局办理;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在各县(市)区域范围内的,该纳税人到县(市)局地税机关办理。二是对市局没有设立涉外分局的,纳税人到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县(市、区)局地税机关办理。
(二)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临时从事经营的,不得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应严格按规定进行税务登录(国税系统在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无证户登记模块”中登录管理),并不得向其出售发票,但必须照章征税,确需开具发票的,可以到税务机关先缴税,再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此类纳税人的监督管理,并督促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办理税务登录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编码原则为该纳税人身份证号码,有重码时在其身份证号码后依次加01、02…99顺序码。
(三)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应按企业类办理税务登记,纳入税务管理,不能按照个体工商户类办理个体税务登记。
(四)银行账号的登录和报备。税务登记证件换发后,纳税人及其开立账户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义务。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纳税人开户时在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中登录账号,手工填登的,应当盖章;纳税人应当自开立账户之日起15日内将账号报告税务机关。换证前开立的账户尚未向税务机关报备的也一并报备。未依法履行义务的,对纳税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理;对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八、统一、规范税务登记证件中的字轨填写要求税务登记登记证件正本、副本中登记字轨的填写规范:省、市局机关信息在“税”前排列,登记机关信息在“字”前排列,如石家庄市桥东区国家税务局即为“冀石国”税“桥东”字,石家庄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即为 “冀石地”税“直一”字。税务登记字轨编写规范见附件。
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中的字轨编写原则参照上述规范执行。
九、0x20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收费问题对需换发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按税务登记证正本内芯和副本内芯收费标准收费;对需核发包括税务登记证正本内芯、正本外框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内芯、副本封皮在内的整套税务登记证件的,按照整套税务登记证收费标准收费。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以及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理税务登记的,按照有关规定免收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
向扣缴义务人发放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不收取费用。
对2006年1月1日到8月31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要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免收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
税务登记证件费用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复的标准收取,严禁各地利用换发税务登记证件,随意搭车摊派、收费。对发现有乱搭车收费、乱摊派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税务登记证的具体收费标准另行通知。
十、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加强税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进一步落实《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推进依法治税、强化科学管理和精细化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与以往相比,此次换证涉及内容多,范围广,各级税务机关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加强领导,本着方便纳税人、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制定详尽的换证实施方案,尽量减少纳税人排长队和往返税务机关的次数,确保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搞好宣传,协调配合此次换证工作的宣传动员工作由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一安排部署,统一公告,统一宣传,确保换证工作圆满完成。
1.充分做好宣传工作。2006年8月份为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宣传月,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利用办税服务厅以及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体,发布《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及其他宣传材料,积极向纳税人宣传换证工作的必要性、意义,告知纳税人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时间、要求及程序。
2.国税、地税要密切配合。在换证工作中,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密切配合、协同工作,共同组织对跨区域管辖形成的交叉户的清理、税务登记代码的编制等工作,并积极争取工商、银行、技术监督、统计等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提高工作效率,便利纳税人。
(三)规范管理,监控税源
认真落实《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各项规定,以企业基础信息交换与共享为切入点,规范和完善税务登记管理。一是要充分利用经济普查资料、工商部门的企业基础信息,结合税务登记换证,做好与工商税务登记信息比对等工作,全面核对、清理漏管户。不断拓展政府部门间的互联互通,逐步实现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登记信息共享,解决长期以来税务登记信息与各类法人及非法人登记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二是要充分利用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覆盖面全的特点,及时清分下发各级基层单位,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进行提示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掌握的信息主动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试行送证上门;切实加强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信息变更情况的动态管理,监控税源。三是要在利用信息化手段掌控纳税人资料的同时,定期开展巡查,组织人力走街串巷、走村串户,进行“拉网式”检查,查找漏征漏管户。四是坚持完善国税、地税协调配合机制,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通过此次换证工作,摸清税务登记底数,提高税务登记率,并对纳税人实施动态监控,加强对纳税人户籍的日常管理与监督。
(四)反馈信息,总结经验各级税务机关在换发税务登记证过程中,要积极听取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呼声,及时研究对策,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局报告,换证的每个阶段都要编发工作进展情况简报,换证工作结束时要将《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和换证工作总结于2006年12月15日前上报省局。
附件1. 河北省行政区域代码和税务登记字轨一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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