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0 10:53:45

黑地税函[2011]9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黑地税函9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11〕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务登记证收费取消后,经研究,税务登记证件印制、发放等仍实行省局统一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印制管理。每年12月上旬,省局根据各地上年、本年(截止到查询日)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从征管系统中抽取)的平均数并考虑20%的增加比例(主要是征管系统不含的数据:包括本年12月办理数、变更重新办证数、打印报废、部分损失、丢失补发、下年预计增长数等),编制印制计划,并纳入部门预算,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核定,省局根据实际印制数量与印制厂家进行经费结算。印制计划于下年初下达各地。
二、发放管理。按照印制计划,省局于每年3月末之前,安排总计划90%的印刷量印制并由厂家送达各市(地)局,剩余10%作为机动计划,在各市(地)局之间调剂使用。各地如有不足或遇到特殊情况需加领税务登记证件的,应提前向省局报告,由省局安排印制发放。
为避免各地多报需求量,造成积压浪费,省局在年初安排印制计划前对各地上年实际办理数与年初的计划数进行比对,如果剩余数量较大的,将从下年核定的计划数中扣除。
三、使用管理。各地应建立税务登记证领、用、存台账,加强税务登记证件存放管理,保证库房设施安全、室内通风良好,防止鼠害及霉变;加强打印管理,确保打印质量,防止打印错误造成的浪费。对各地计划之外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由责任单位负担印制费用,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有关注销收费许可证事宜请与原发证机关联系办理。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
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函〔2011〕97号2011年2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转发给你们,自2011年2月1日起,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时,不再收取工本费,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反馈。

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9号 2011年1月30日
国家档案局、司法部、教育部、公安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卫生部、文化部、海关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加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措施意见的分工》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32号)的要求,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2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3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相关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相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相关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本通知生效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及单位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教育部门
1、中小学阅读图书评审费
二、公安部门
2、往来港澳小型船舶查验簿收费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3、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四、交通运输部门
4、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
5、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6、卫星转发器信道费
六、农业部门
7、农药改变剂型登记费
8、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人工驯养、繁殖动物资源保护费)
七、文化部门
9、音像制品防伪标识费
八、卫生部门
10、疫情处理费
11、卫生质量检验费
九、海关部门
12、施封锁成本费
十、税务部门
13、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4、营业执照副本收费
15、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收费
16、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年检收费
17、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变更登记和年检收费
18、私营公司分公司年检收费
19、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变更登记费
20、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
21、分公司年检收费
22、非公司制企业分支机构年检费
23、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年检费
24、国际注册手续费(商标注册申请)
25、国际注册手续费(续展注册申请)
26、国际注册手续费(转让注册申请)
27、国际注册手续费(变更注册申请)
28、国际注册手续费(延展注册申请)
29、国际注册手续费(商标申请基础翻译费)
十二、林业部门
30、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人工驯养、繁殖动物资源保护费)
十三、档案部门
31、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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