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3-9-22 18:35:51

什么情况下属于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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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什么情况下属于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二、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2.问: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不实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异地预征的征管模式,但是否还需要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答:根据《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筑服务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外出经营税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国税函〔2017〕124号)规定:确定纳税人在我省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不再要求其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实施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注:建筑企业在西宁市所属五区两县的,在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的四个园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需要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
3.问: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预缴增值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的规定: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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