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滴学税法——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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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滴学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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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为解决您身边的办税缴费烦恼,普及税收法律知识,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推出“点滴学税法”专栏,便于您学习、了解,让知法成为素养,用法成为习惯。
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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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是S集团公司下属分支机构,2023年6月在Y市Y区税务机关办理信息确认,“核算方式”是“非独立核算”。7月申报期内,A公司在Y区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申报,但未申报企业所得税。7月16日申报期结束后,A公司收到Y区税务机关下达的责令限期申报企业所得税的通知书,A公司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并按规定办理了企业所得税申报。
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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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例中,A公司认为其是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由总公司汇总缴纳,因此,其不需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这是不符合税收相关规定的。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公告》)第四条规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温馨提示
1.一般情况下,二级分支机构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分支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首先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您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辅导信息报告〗-〖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进行网上备案,也可以到办税服务厅前台进行备案;
3.二级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总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4.二级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公告》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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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阳泉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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