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0 10:51:0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8〕164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超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超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8〕16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超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65号)转发给你们,凡现行政策规定中与之不一致的,统一按此文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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