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0 10:50:5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6]010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01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227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治区内的建安企业跨地区施工的,仍按区局新地税二字099号文第三条规定执行。即“对自治区内跨地区施工的实行二级核算管理办法的,由其核算(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纳税证明后,在核算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外省区来疆的施工企业,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原则办理:
1、外省区来疆的施工企业凡出具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证明要求回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其建设项木的中标通知书(向计划和招标单位核对),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向建设单位核对)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向建筑管理部门核对),以及施工队伍等情况。经审查核实后,予以登记,准予回其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外省区来疆的施工企业将中标的建设项目再转包给其他施工企业的,或吸纳本系统外的施工队 伍共同施工的,或承揽分包、转包工程的,不论其是否出具外出经营证明,一律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省区来疆的施工企业所持的外出经营证明属一次有效。承揽新的建设项目时,须重新开具证明,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上述办法重新审查核实。
4.外省区来疆的施工企业经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回所在地纳税的,应按国税发【1995】227号文第三条规定陆续提供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的完税证明。凡在每季度完了后四十天内不能提供完税证明的,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补征企业所得税,后再提供时,所缴税款不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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