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电子税务局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操作指引
为继续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有效防范金融风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公告明确,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其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为方便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业务时更加便利的享受优惠政策,辽宁省电子税务局持续优化升级,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通过税收减免优惠申请后,申报时即可享受减免,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具体的操作流程吧!http://file.tax100.com/o/202309/22/977_1695369633391.gif?width=97&size=7411
税收减免优惠申请
1.点击【我要办税】-【税收减免】-【税收减免优惠申请】-【税收减免优惠申请】进入功能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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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引以城镇土地使用税为例:
2.“征收项目、受理税务事项选择”栏次中“征收项目”选择“城镇土地使用税”,“受理税务事项”选择“金融机构抵债不动产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减免税优惠”栏次点击【增行】,“减免税核准事项”选择“金融机构抵债不动产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他必选项,填写“减征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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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全部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页面左上方【下一步】-【提交】,系统弹出提交成功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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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1.该业务事项无必送附列资料;
2.该事项为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业务,纳税人可通过【我要查询】-【办税进度查询】查看审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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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享受优惠减免
1.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进入功能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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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点击【税源采集】进入税源信息采集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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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减免税信息”栏次中“减免性质代码”选择“ 0010081501| SXA031901320 |金融机构抵债不动产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第四条”,填写其他信息后,点击【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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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税源信息采集完毕后,进入申报页面后,系统自动带出享受优惠政策的减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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