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0 10:50:0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8〕99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大西部旅游股份公司摊提管理费及财务费用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大西部旅游股份公司摊提管理费及财务费用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8〕99号
乌鲁木齐市、吐鲁番地区、阿勒泰地区地方税务局:
接新疆大西部旅游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分摊2007年度管理费及财务费用的报告》(西旅字3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115号)的规定,经核审,准予该公司摊提管理费及财务费用619万元(管理费300万元、财务费用319万元、详见付表)。
所属企业上交的管理费及分摊的财务费用可在2007年度内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部分,应作纳税调整。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属企业2007年度摊提管理费及财务费用明细表
单位:万元

企业名称
上交管理费
分摊财务费用
合计
吐鲁番分公司
89.1
94.7
183.8
喀纳斯分公司
136.05
144.66
280.71
达坂城分公司
2.49
2.64
5.13
旅游汽车分公司
5.55
5.90
11.45
阿勒泰旅汽分司
3.15
3.4
6.55
喀纳斯鸿福生态酒店
63.66
67.7
131.36
合计
300
319
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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