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0 10:48:5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5]075号 自治区地税局摘转财政部关于加强环保工作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摘转财政部关于加强环保工作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07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务 局:
财政部《关于充分发挥财政职能,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财工字[1995] 152号)规定: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按规定交纳的排污费,可在管理费中列到。企业因未按规定完成治理任务而交纳的提高征收标准部分排污费、加倍收费、罚款以及因未及时交纳排污费而支付的滞纳金等费用计入营业外支出,在纳税时进行调整。”
“企业开展综合利用项目,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按财税字001号文的有关规定,在五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对废旧物资加工、污水处理厂、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节能项目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等投资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税目税率注释文件规定的范围施行零税率。”
“对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滩涂开发、开垦荒地、防护林工程、自然保护区建设、森林保护、速生丰产林建设、野生动物保护和繁殖基地建设、造林和恢复森林工程、水资源保护等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零税率。”
“对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和房产免征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气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五至十年。”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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