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0 10:48:4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2000]090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090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减征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的批复》(新政办函128号)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理》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并依照新政函137号文件精神,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按应征税额减征55%(实际按应征税额的45%征收)。减征时间暂定5年。”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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