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0 10:47:2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2000]053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05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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