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10〕159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新地税发〔2010〕15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所得税的通知》(新政办函〔2010〕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实际,就做好免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2009――2010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详见附表),各地应进行认真的跟 踪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做好纳税服务工作。
二、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管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时,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追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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