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新录 发表于 2023-9-17 06:20:06

大股东通过亲属减持股票,税务局认为仅按法定形式征税,不对代持情况进行判断

大股东通过亲属减持股票,税务局认为仅按法定形式征税,不对代持情况进行判断
文/姜新录

甲公司2015年年底在新三板挂牌公开转让,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A公司是控股股东,持股约6000万股,占挂牌公司75%,按当时规定,其中三分之一可以自挂牌之日起公开转让。
2016年1月,A公司将持有的甲公司1730万股协议转让给实际控制人的舅舅沈某,转让价格每股2元。5天后,沈某开始将所持有的1730万股分批向做市商、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转让价格每股12.00-14.50元,转让收入2.4亿元,减去其股票成本,转让所得约2.1亿元。
甲公司于2022年年底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近日,深交所就A公司通过实际控制人亲属沈某代持的股票转让行为问询:转让价格偏低是否涉及应交未缴税款;主管部门是否知悉该等股份转让系一揽子安排,相关股东是否存在补缴税款、重大违法违规风险。
甲公司称,A公司将股票转让给沈某系股权代持行为,沈某将股票对外转让完毕,代持情形已经消失。A公司将股票以每股2元的价格转让给沈某,已于2016年年度汇算时申报并缴纳相应企业所得税。沈某转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甲公司就此事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汇报,税务机关出具了相关说明:

1、A公司已于2016年年度汇算时申报并缴纳相应企业所得税。

2、沈某转让所得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将其所持有的1,730万股转让给其他投资者,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137号)规定(陇上税语注:此处笔误,应为137号),免征个人所得税。
3、税务征收管理部门根据登记在册的股东变动情况进行征税,不对股权转让或股权演变过程中涉及的代持情况进行判断。
陇上税语认为,如果按正常情况,A公司出售1730万股甲公司股票后,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再分给其个人股东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总体税负将高达40%。通过筹划,A公司少确认收入2.4亿元,沈某出售股票所得2.1亿元,享受免税待遇,钱就落到沈某的口袋,他可以再将钱返还给A公司的股东,A公司及其股东可以少缴所得税约0.84亿元。因此,这个所谓的代持,不是代为持股,实际是代为在二级市场减持,避税的结果是有的,难道没有避税目的?此时,连深交所都认为存在税收风险了,税务局的结论是不是不够严谨?
以下为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意见截图,税务局的结论被专门标黑:
http://file.tax100.com/o/202309/17/672_1694902805399.png?width=862&size=275447
http://file.tax100.com/o/202309/17/713_1694902805509.png?width=1080&size=927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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