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0 10:45:55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油函[1991]52号 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南海东部石油公司在惠州21-1油田中的开发投资折旧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南海东部石油公司在惠州21-1油田中的开发投资折旧问题的批复
国税油函52号
状态:全文失效废止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广州分局:
你局国税油穗发[1991]122号<关于南海东部石油公司在惠州211油田中的开发投资按产量计提折旧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南海东部石油公司在惠州21-1油田的开发投资,全部累计作为资本支出,从惠州21-1油田开始商业性生产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折旧的年限,不得少于6年.
二,如果惠州21-1油田的生产年限少于税法规定的开发投资最低折旧年限(6年),南海东部石油公司在该油田的未折旧或未折旧回收完的开发投资,可以从其他已开始商业性生产的油(气)田收入中,依照尚未计算折旧的年限进行折旧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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