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2000]081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留家属工厂干休所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留家属工厂干休所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08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留家属工厂干休所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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