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0 10:44:2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8〕143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新疆泰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所得享受农业产业化优惠政策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新疆泰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所得享受农业产业化优惠政策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8〕143号
昌吉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疆泰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所得享受农业产业化优惠政策的请示》(昌州地税发[2008]2号)收悉。该企业以种鸡养殖、种蛋生产、饲料研制、开发、生产、销售等农林产品加工为主营的企业。2007年经农业部8部委认定:增补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农经发[2007]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等有关规定,经调研审核,同意该企业所属养殖及农产品初加工的产业2007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附 :享受龙头企业税收优惠所属企业名单:
1.新疆泰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新疆泰昆集团昌吉饲料有限责任公司
3.昌吉州泰昆动物营养开发有限公司
4.昌吉州泰昆畜禽养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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