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0 10:43:0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2000]031号 自治区地税局摘转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疆广汇石材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摘转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疆广汇石材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031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疆广汇石材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新政函57号),鉴于新疆广汇石材股份有限公司已安置国企下岗职工比例符合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该公司从2000年起按15%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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