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策划 | 税收现代化助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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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喜
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今年以来,中央政治局分别就加强基础研究、建设教育强国进行集体学习,凸显了教育、科技、人才工作的战略地位和重要作用。税收事业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为推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重要保障。
税收现代化与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相互加持
去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科技政策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社会政策作为支撑高质量发展的“五大政策”。税收政策作为财政政策的重要内容,与科技政策在服务高质量发展中相辅相成。作为税收政策和科技政策的重要目标,税收现代化与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推进相互促进、相互加持。
税收现代化有利于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其一,组织税费收入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筑牢坚实物质基础。必要的财政资金投入是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物质保证。国家的财政实力越强,其对科技创新的资金注入和政策空间就越大。我国财政科技投入由2012年的5600.1亿元增长至2022年的10023亿元,有力保障了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资金需求。在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下,全社会研发经费从2012年的1.03万亿元增加到2022年的3.09万亿元。其二,税收政策在促进科技创新中发挥关键作用。作为重要的宏观政策工具,税收政策既能发挥激励作用,又能通过市场机制调节促进科技创新,以润物无声的方式推动科技创新。其三,税收制度为科技自立自强提供重要法治环境。通过税收的公平公正性,促进市场主体特别是各类创新主体按照税法规则完善新的社会关系,有效调节科技创新带来的各种利益冲突,确保科技创新在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中进行。
税收现代化需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引领方向。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突飞猛进,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加速渗透融合。新一代信息技术正改变着各行业的生产组织方式、要素配置方式、产品产业形态和服务模式,并深刻影响税收治理方式。税收现代化需要依托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不断优化征管业务流程、办税服务方式、税收制度安排等。同时,大国科技博弈给税收现代化带来新的挑战,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国际环境错综复杂,全球产业链供应链面临重塑,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增加,逆全球化、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思潮暗流涌动,科技创新已成为国际战略博弈的主要战场和影响改变世界经济版图的关键变量。围绕科技制高点的竞争空前激烈,国际科技博弈为税收带来新挑战,尤其是数字税收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之争。
中国特色支持科技创新税收体系不断健全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力实施,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速构建,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体系逐步建立并不断健全完善。
构建全方位、全周期的支持科技创新税收政策体系。近年来,我国持续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促进阶段性措施与制度性安排有机融合,构建了中国特色支持科技创新税收体系,形成了涵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多税种,囊括直接优惠与间接优惠等多手段,包括不同创新要素种类、不同创新环节、多种创新行为类型的普惠性与引导性相结合的支持科技创新税收体系。这些税费优惠政策,瞄准科技创新的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覆盖创新全链条,主要包括支持创新平台建设、推动引入创业投资、鼓励加大科技投入、助力引进创新人才、支持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发展等,培育了创新动能,激发了创新活力,有力服务了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着力推进税费服务创新,不断优化税费服务。科技创新发展既需要好政策,也需要好服务。近年来,税务部门不断优化税费服务、简化办税流程、提高办事效率,营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为科技创新提供了有力支撑。比如,多地税务部门编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服务手册》,单独设立“创新发展——政策促进篇”,对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投资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软件集成电路等科技创新类政策作出系统解析。
落实落细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利于促进市场主体创新发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消除了重复征税,有利于专业化协作;准许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扣除,有利于加快设备更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从50%提高到75%再到100%并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同时对企业出资科研机构等基础研究支出,允许税前全额扣除并加计扣除,有利于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特别是基础研究投入;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予以减免税优惠,有利于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在粤港澳大湾区和海南自贸港实施高端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有利于聚天下英才而用之。国家税务总局数据显示,“十三五”时期,我国鼓励科技创新税收政策累计减税2.54万亿元,减免金额年均增长28.5%。其中,制造业、信息传输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三大行业享受减税额合计占比近九成。
主动融入国际科技创新税收治理。当前,大国科技博弈愈演愈烈,这对税务部门更加积极参与国际税收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国税务部门参与提出“利润应在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征税”的国际税收管理新理念,成为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的总原则。同时,深度参与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谈判,参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联合国平台修订税收协定范本和转让定价指南工作,在数字经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中,积极发出“中国声音”、提出“中国方案”。从全球看,中国所签税收协定数量排名位居前列,基本覆盖了我国“走出去”企业主要目的地,为跨境投资和经营企业在东道国享受公平待遇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些都为我国企业参与全球科技竞争提供了重要保障。
奋力书写税收现代化服务科技现代化新篇章
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下,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财政、税收、产业、金融等政策综合作用下,我国科技事业发生了历史性、整体性、格局性重大变化,全球创新指数排名从2012年的第34位上升至2022年的第11位,成功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中国式现代化关键在科技现代化,站在向着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昂首迈进的关键历史节点,要不断提升支持科技创新税收政策的战略性、协调性、法定性、精准性,汇聚成“十四五”时期科技创新发展的磅礴力量,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作出更大贡献。
提升支持科技创新税收政策的战略性。科技创新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上升到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税收作为国家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也被赋予了新的历史使命。提升支持科技创新税收政策的战略性主要体现在满足国家重大战略、满足人民和社会公共需要、满足长远发展上,通过不断完善提升支持科技创新税收政策的设计理念、实施方式、受益主体和环节、税负转嫁和归宿、纳税服务、征管流程、管理制度等,构建有利于科技创新的基本税制,更好地激励全社会创新。特别是对当前极为紧迫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需要支持科技创新税收政策进一步发挥作用。
提升支持科技创新税收政策的协调性。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将教育、科技、人才工作单列专章、一体部署。要坚持系统观念,立足科技人才培养、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等完整的科技发展过程,结合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统筹考虑、系统设计,推动落实提升支持科技创新税收政策。同时,加强税收政策与财政、货币、产业、科技、社会政策的协调配合,形成推动科技创新的政策合力。
提升支持科技创新税收政策的法定性。税式支出是指政府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目标,给予纳税人的优惠安排。税式支出是税收优惠的系统化、规范化,是政府的一项非直接性支出。为确保支持科技创新税收政策发挥出最佳效应,要根据科技发展形势和国家科技战略目标,及时调整优惠额度与方向,探索建立针对支持科技创新税收政策的税式支出预算管理制度,开展相关试点,在掌握税收优惠规模基础上,统筹财政科技支出,为支持科技创新税收政策和宏观决策的科学性和法治化奠定基础。
提升支持科技创新税收政策的精准性。国际上,基于创新主体之间的互动,基于研发、风险投资、技术转让、节能产品消费等创新行为,基于创新要素特别是数据等新型要素,基于创新的关键环节,会分别给予税收激励, 从而有效保证税收政策精准性、普惠性和政策效应。可借鉴相关经验,进一步提升我国支持科技创新税收政策的精准性,针对创新主体、创新环节、创新要素、创新行为等分类施策,提升支持科技创新税收政策的整体效能。
来源:《中国税务》2023年第9期
排版设计:武思
审核:周家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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