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政策君 发表于 2023-9-14 06:35:13

【高原税话】热点问答第二百六十二期(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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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西藏税务
根据(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合伙企业是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则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的规定,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也可选择单一核算方式。但其个人合伙人从创投企业取得的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仍应按照(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供稿、编发: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西藏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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