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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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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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享受主体
—— 失业保险参保单位。
二
优惠内容
——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费率应该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目前,我市个人费率和单位费率均为0.5%。
三
政策依据
——
2023年3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续和优化实施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以进一步稳预期强信心,包括降低失业费率政策延续至2024年底。
2023年3月2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
四、延伸阅读
失业保险待遇支付相关规定
01
失业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①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③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02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次月开始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①重新就业的;
②应征服兵役的;
③移居境外的;
④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
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03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计算:
①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一年不满三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②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三年不满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③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五年不满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④失业前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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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编辑:天津经开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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