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人民政府 任政字[2008]56号 任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任丘市加强税收征管实行综合治税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人民政府任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任丘市加强税收征管实行综合治税实施方案》的通知
任政字56号
任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任丘市加强税收征管实行综合治税实施方案》的通知
任政字56号
全文有效
2008年6月24日
各乡(镇)政府、市区各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任丘市加强税收征管实行综合治税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任丘市加强税收征管实行综合治税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大力营造依法治税环境,形成“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信息化支撑”的综合治税新格局,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全市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治税方针,坚持依法治税,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在税收征管中的积极作用,不断提高全市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全市财政收入稳步增长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社会综合治税的目的是通过充分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建立完善社会综合治税网络,依靠征管方式、征管手段、征管机制的创新,夯实户籍税源管理基础,提高税收收入计划的科学性和指导性,着力解决税务部门涉税信息渠道不畅,部门协调配合乏力,税源控管特别是部分行业、部分税种税源控管难以到位的问题,加强户籍税源的源泉控管,真正实现部门涉税信息共享,全面准确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和变化规律,有效解决税收跑冒滴漏问题,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机制,营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保证全市社会经济秩序健康有序运行。
二、工作依据和原则
(一)工作依据
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遵循的原则
1.依法治税原则。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社会综合治税活动中依法实施监督和协助管理,向税务部门提供涉税信息,必须依法办事,不得超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权力。
2.客观公正原则。综合治税工作要在客观公正的前提下,增强执法管理的透明度,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优化税收环境,保证税收征收管理的正常运行。
3.监督制约原则。综合治税工作要在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监督以及税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有效地开展工作。
4.积极稳妥原则。在各部门和有关单位的支持配合下,积极稳妥地建立社会综合治税组织,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
5.综合治理原则。大力发挥社会各界和有关部门参与税收监督管理的重要作用,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税收制度法制化、税收管理社会化、税源监控多元化、社会监督国民化”的新型立体式、网络化的税源监控体系,共同促进社会综合治税工作。
三、工作内容
(一)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在组织税收收入中占主导地位,特别是营业税作为地方税收的主体税种,对于确保税收稳定增长、提高“两个比重”具有重要作用。有关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优势,积极协助、配合财税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特殊行业税源的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税收收入增长。
1.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管理
(1)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环节的税收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开发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取得转让收入,应向受让方开具税务发票,按规定向土地所在地税收征管部门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有关税收。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办理土地使用证时,必须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或完税证明,否则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证。
(2)加强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环节的税收管理。企业、单位和个人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工程设计、建筑施工、监理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等有关税收,否则委托方不予支付有关款项。
(3)加强不动产销售环节的税收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必须向购房者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销售不动产发票;向购房者收取预收款时,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房地产开发预收款票据,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有关税收。税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预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购房者出售购买的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有关税收。
(4)加强住房二级市场的税收管理。要加快培育成熟的房地产市场,尽快搞活住房二级市场。认真清理影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政策性保障,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发放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并对无证住房进行认真清理,搞好确权发证工作。同时,要进一步简化上市手续,减少相关环节,鼓励居民换购住房。集资建房要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要加强对房地产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申请人申请办理房地产过户登记、过户手续时,必须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或完(免)税凭证,否则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过户手续。
2.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
单位或个人有偿提供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建筑安装收入,应依法纳税。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的,总承包人应代扣代缴分包方应缴纳的营业税等有关税收。税务部门可根据实际,委托建筑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代征有关税收。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加强税收管理。
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在结算工程款时,要到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开据建筑业税务发票,并依法纳税。对不能提供建筑业税务发票的,建设单位不予拨付和结算工程款。
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建设施工、装饰装修的,每月应将拨付工程款的情况提供给税务部门,并按照税务部门要求,代征提供建设施工、装饰装修劳务的纳税人应缴纳的各项税收。
3.加强服务业税收管理
大力发展服务业,加强对服务业的税收管理。当前,要重点加强对社会中介、餐饮、娱乐等服务业的税收管理。
(1)加强对会计、税务、审计、法律、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税收管理。对会计审核不实的,税务部门可根据其经营和会计核算情况,依法核定征收有关税收。
(2)加强对餐饮、娱乐等经营单位的税收管理。餐饮、娱乐等经营单位不能准确记载营业收入、不能使用有效发票记载原材料成本、不能正确进行成本核算以及原材料价格明显高于同行业正常水平的,税务部门可依法核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等有关税收。
4.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税收管理
认定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由卫生部门会同财政、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其他医疗机构的性质由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对已经认定的医疗机构,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定期进行校验,发现医疗机构认定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要及时予以更正。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有关违反国家税收政策的问题,应及时通报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要依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所有医疗卫生机构纳入税务管理,按规定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
医疗机构使用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医疗服务专用发票,在参加医疗保险方面与财政部门监制的《医疗门诊收费专用收据》、《医疗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具有同等效力。
5.加强事业单位税收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兴办酒店、招待所等经营实体,发行报刊杂志,出租房屋、场地、设备,举办各类展会、车船营运、代理咨询、培训服务,以及各种承包、租赁、挂靠等经营等应税经营行为及其收入,都要依法纳入税收管理。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按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依法申报纳税。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应税收入的税收管理,促其自觉申报纳税。
6.加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税收管理
对福利、劳动再就业、高新技术、外商投资、港澳台商投资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规范管理,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要取消其相应资格。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对符合条件的,要按规定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骗取国家税收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严处罚、追缴减免的税款外,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7.加强对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的管理
严格按规定程度,运用计算机评定税额等方法,加大对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纳税人的管理力度。国税、地税、工商等部门要加强沟通与配合,及时交换管理费收取、定额评定工作的相关信息,对确实达不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切实将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对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依法做到应收尽收。
8.加强非居民纳税人的管理
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实现非居民纳税人信息共享。国税、地税、工商、商务、外汇管理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配合,建立快捷的信息沟通渠道。商务部门和外贸公司应及时提供当地引进设备和技术合同情况,便于掌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外国企业及外籍人员的税收情况。
9.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
机动车辆从生产、销售、购置到使用环节的税收重要涉及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等税种。要切实加强机动车辆税收在各个环节的信息沟通,实现上下各环节协调配合管理,使机动车辆税收征管形成一个有机整体。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与税务部门密切协作,凡应缴未缴相关税款的车辆不予办理登记注册或其他有关手续。
10.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的税收管理
对未列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及省财税部门下达的不征收营业税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的,依法缴纳营业税等各项税款。
11.加大力度清理欠税
要加大税法宣传,严格落实欠税公告制度,依法加大清理欠税力度,重点清理新欠和缓缴税款,努力夯实税收基础。
(二)实行委托代征,加强对分散税收的征收管理
税务部门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可对下列分散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协助税务机关进行税收控管,并按规定解缴税款。
1.从事客货运输的纳税人应缴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可委托交通管理部门代征。
2.单位和个人进行房产交易应缴纳的营业税等税收(契税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可委托房管部门代征。
3.单位和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营业税等税收(契税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可委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征。
4.单位和个人从事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及兑奖、文艺演出及体育商业性比赛应缴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可分别委托民政、体育、文化部门代征。
5.提供家庭装修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可委托相关物业管理部门、居委会、村委会代征。
6.提供房屋出租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营业税、房产税等税收,可委托公安机关代征。
7.对农贸市场、农村等地的零散税收,可委托当地政府成立协(护)税组织代征税款。
8.其他方面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税收,由税务部门根据需要委托有关部门代征。
为调动各方面代征税款的积极性,除按规定支付代征手续费外,对代征税款难度较大的,可由市财政部门拨付一定资金,按照适当比例对代征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具体额度由财政、税务部门与受委托单位商定。
(三)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配合
做好涉税信息传递工作,加强税源监控。完善涉税信息报告和反馈机制,实现涉税信息采集、税源监控、组织收入的全过程控管,逐步建立健全武威市税源监控联系制度,实现税源向税收的最大转化。各有关部门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向税务部门提供涉税信息,重大、紧急信息应当及时提供,不受时间限制。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1.财政局
(1)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信息。包括:单位名称、项目名称、收费性质、是否属于免征营业税范围、联系人、电话等信息。
(2)提供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单。包括:单位名称、项目名称、收费性质、预算级别、联系人、电话等信息。
(3)提供政府集中招标采购项目的有关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址、投资总额、中标方等信息。
2.审计局
提供企业审计查补税款信息。包括:被查单位名称、法人、税务登记证号、联系电话、查补税款税种及金额、违章事实等信息。
3.地税局、国税局
(1)提供纳税人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等信息。包括: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地址、法人代表、联系电话等信息。
(2)地税局、国税局在办理发放税务登记的同时,提醒业户到对方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地、国税局每月相互交换新办理或变更税务登记的相关信息,双方就登记信息进行对比,分析解决产生征管户数差异的原因和问题;
(3)国税局按规定及时向地税局传递“两税”征收信息,在开具发票时代征纳税人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4.工商局
(1)在办理发放营业执照的同时,提醒业户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每月向税务部门提供新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户的相关信息。进一步规范联系制度,每半年工商、税务召开一次联席会,双方就登记信息进行对比,分析解决产生登记户数差异的原因和问题;
(2)提供企业增资信息。包括:增资时间、增资前后金额。
(3)提供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信息。包括:注册登记号、注册名称、经营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济类型、法人代表、联系电话、注册资金、开业日期、变更项目、变更时间、注销日期、吊销日期、吊销原因等。
5.质量技术监督局
提供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包括:机构代码、机构名称、机构类型、机构地址、登记日期、有效期限、工商注册号、经营范围、法人代表、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6.公安局
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涉税违法案件信息,及时反馈移交涉税违法犯罪案件的立案查处结果,及时提供涉税外籍人员境内居住的相关信息资料,积极协助税务部门阻止办理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时的出境。
7.国土资源局
(1)按时向税务部门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许可权权属变更等有关涉税信息;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手续时,凡未从征税机关取得完(免)税证明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出让、转让手续。
(2)提供土地使用证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土地面积、用途、性质、位置、证书号、登记日期。
(3)定期(按月)向税务部门传递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交易信息。包括:交易双方单位名称(姓名)、双方单位地址、联系电话、土地坐落地址、土地面积及用途、交易金额等信息。
8.交通局
(1)按时将从事道路运输的企业成立、注销、变更情况,营运车辆增减变化情况、年审情况等涉税信息传递给地税部门。
(2)提供公路改造计划。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编码、建设里程、路面宽度、桥梁数量(座、延米)、投资等信息。
9.民政局
(1)提供新办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信息。包括:社团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联系电话、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时间、证号。
(2)提供福利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企业证书编号、经济性质、法人代表、联系电话、投资方、投资金额等信息。
10.物价局
提供收费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收费许可证》编号、单位地址、开户银行及帐号、单位性质、负责人、收费项目、收费性质、计费单位、计费标准、批准收费机关及文号、经办人、有效日期等信息。
11.房管局
(1)提供房屋转让信息。包括:转(受)让方名称、联系电话、房产位置、建设面积、产权证号、发证时间、契税缴纳情况、评估价、房屋成交价格、房屋成交时间、房屋预售等信息。
(2)提供房产租赁信息。出租方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承租方及联系电话、房产位置、房屋建筑面积、房屋租赁期限等信息。
(3)凡未从征税机关取得完(免)税证明的,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产证。
12.交警支队
提供全市机动车辆增减情况的资料信息,在车辆审验时为地税部门提供方便,协助征收地方各税。
13.卫生局
提供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开业、变更、注销信息。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情况、医疗机构名称、注册登记号码、法人代表、联系电话、所有制形式、核发性质、服务对象、服务方式、诊疗科目、床位、卫技人数、地址、有效期限等信息。
14.发改局
(1)提供重点建设项目进度信息。包括建设单位、项目名称、项目主要内容、项目总投资、建设项目内容(设备、土建和其他)、当月完成投资(建设、安装、设备购置和其他)、累计完成投资(建筑、安装、设备购置及其他)、施工单位等信息。
(2)提供重点项目计划信息。包括建设单位、项目名称、总的建设要求(建设规模、总投资、资金来源)、年度计划(投资、主要建设内容)等信息。
(3)提供投资建设项目立项批复信息。包括批准文号、建设单位、批复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概算、资金来源、建设年限、建设地址、项目备案号等信息。
15.劳动局
(1)提供下岗人员再就业优惠证信息。包括优惠证号码、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家庭地址、下岗失业时间、原工作单位名称及性质、财政隶属关系、联系电话等信息。
(2)提供劳服企业年检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经营范围、负责人及电话、邮政编码、证书号码、开业时间、经营情况(产值、利润、应缴税金)、从业人员情况(职工总数、当年安置)等信息。
(四)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实现社会综合治税制度化
1.例会制度。由市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每半年召开一次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分析全市税收收入形势,通报社会综合治税情况,交流工作情况和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部署下一阶段的工作;各社会综合治税成员单位要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传达上级精神,收集和反馈工作信息,研究社会综合治税中存在的问题,安排下一步的工作。
2.信息传递反馈制度。各综合治税相关单位要及时如实填写《税收信息监控表》,评析资料以及其它涉税资料,并于每月底前交市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归类、分析、调查、研究,认真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和结果在每月征期过后10日内反馈至报送单位。
3.激励奖惩制度。建立健全社会综合治税考核考评机制,每年底由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对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进行总结考评。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导致税款流失或干扰税收执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严肃查处。考核办法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4.档案资料管理制度。税务部门要对各社会综合治税组织和人员建立工作档案,工作资料及时归档,以便于检查考核。对社会综合治税组织成员和协税员的基本情况、联系地点、联络电话要登记造册,归档保存。
(五)公开税务事项
税务公开是社会综合治税的重要环节。税务部门要在基层征管单位办公场所、主要公共场所和有关媒体定期公开以下事项和内容:
1.税收政策。主要公开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各税种的征收管理办法、纳税人的权力和义务、税务行政处罚的依据和标准等。
2.税负评定。全面推进“民主评税”,对纳税人的税负评定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税务部门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业内人士召开税收评析会议,根据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及各部门提供的有关数据,对当地总体的税负水平进行评析,定期将税负评定情况向社会进行公示。
3.税收执法程序。主要公开税务登记办理、纳税申报办法及受理申报、涉税审批事项、审批权限、发票领购、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处罚以及其它税收执法程序等。
4.税务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税务部门要将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公开,以达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
5.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内容和服务举措。主要公开税务人员的办税岗位和职责,服务标准和承诺,税收政策咨询、税务违法行为举报、涉税事项投诉电话,税务行政收费项目和标准,社会综合治税组织的组织形式、工作内容、职责、权利和义务等。
6.税务人员廉政规定。主要公开税务人员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规定和税务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
7.纳税人的纳税情况。一是企业纳税信息公示。税务部门对销售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行业规模,将企业的纳税情况和违章处罚情况,每季在电视、报纸、政府网站等相关媒体和办税场所公开。二是个体户和自然人纳税信息公示。税务部门要在主要街区和办税场所集中公开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情况和违章处罚情况等内容。三是欠税公示。税务部门每季在电视、报纸、政府及税务网站等相关媒体和办税场所公开纳税户的欠税情况。市新闻单位要密切配合,优惠提供宣传服务。
8.税收减免情况。主要公开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业户、性质、期限、税额、方式、用途等。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税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加强税收征管,公平纳税人税负,优化税收环境显得越来越迫切。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税收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工作面广量大,需要社会各界的关心、理解和支持。对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各级政府各个部门特别是成员单位要予以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的协调工作,确保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配合,密切协作
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需要各单位的互相支持和密切配合。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开展工作。
(三)强化管理,落实责任
为加强对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财政、国税、地税局局长担任,成员为各单位承办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办公室设在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财政局局长兼任。市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要与各综合治税成员单位签订责任书,责任到人,定期组织督查考核,对因不履行协税护税义务,造成税款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将采取财政扣款、行政处分等措施进行严肃处理。对于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和干扰税收执法的行为,由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