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3-9-11 18:20:32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别忘了你的“六税两费”减免大礼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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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纳税人别忘了
你的“六税两费”减免大礼包!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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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结束,完成汇算清缴之后小型微利企业如何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呢,快来看看这份减税大礼包吧!
Q1
哪些纳税人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A: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三类主体均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如果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也可以申报享受本次“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Q2
“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
指什么?

A: 该政策所称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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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后才能最终确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温馨提示
企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例如: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2年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Q3
“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具体减免内容是
什么呢?
A: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Q4
新设立的企业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
如何确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A: 分为两种情形:
情形一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情形二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Q5
已经按规定享受了其他优惠政策,还可以享
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吗?

A: 可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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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顺序 :
先享受其他优惠,再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即纳税人先按适用比例减免或定额减免,“六税两费”减免额计算的基数是应纳税额减除原有减免税额后的金额。






Q6
享受“六税两费”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什么
资料吗?

A: 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Q7
汇算清缴申报结束后,对于汇算前已经
按规定缴纳或者按规定享受减免的“六
税两费”是否需要更正?

A:不需要。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Q8
逾期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或者更正汇
算清缴申报后不符合“六税两费”减免优
惠的如果处理?

A: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按照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即上面第2条提问的答复内容)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举例
A公司2022年5月汇算清缴申报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结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22年7月-2023年6月所属期申报时按规定享受了“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2023年7月更正了2021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更正后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了。则A公司需要更正2022年7月-2023年6月属期“六税两费”的申报表并补缴相应税款及滞纳金。
相反,若2021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不符合小型微利条件,更正后符合的,可更正2022年7月-2023年6月属期“六税两费”的申报表,并可就未享受的“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依法申请退还或者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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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END—
制作:周艳 张子玉
来源:鸠江区税务局
审核:财产和行为税科、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
编发: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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