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股东取得超过投入部分款项视同分红,被追缴个人所得税
请各位进入本公众号首页点击右上角“…“,“置顶”公众号或者设为「 ★ 」,您的「 留言 」「点赞 」「 在看 」或者「 分享 」「 收藏 」很重要,疯狂税客将更加努力为您服务来源:肇庆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乎网 2023-08-30
行政相对人名称: 德庆县粤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226315022087A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315022087
法定代表人: 莫伟波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2826********0013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肇税一稽 罚 〔2023〕 5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一)部分股东视同取得分红,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经查实,在2019年至2022年期间,你公司股东莫伟波、岑丽标、温绍波从你公司取得的超过投入部分的款项应属于股东从你公司取得的收益,视同股东从你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经检查组检查核实,具体情况如下:
1.股东莫伟波
股东莫伟波从你公司取得款项6,600,120.53元。款项明细如下:(1)通过李翠颖2019年9月29日转账给莫伟文、李秋欣后最终取得800,000.00元;
(2)2019年10月15日莫伟波从你公司账户支取175,120.53元;
(3)通过莫伟文从2019年10月24日至2020年4月24日分12笔共取得4,525,000.00元;
(4)通过张红业取得的600,000.00元(2019年11月30日至2019年12月3日转取1,400,000.00元,2020年1月19日存入800,000.00元,实际取得600,000.00元),属于莫伟波向张红业的私人借款,应作为莫伟波从你公司取得的款项;
(5)通过陈汉泉2020年1月22日取得的300,000.00元(属于莫伟波向陈汉泉的私人借款,应作为莫伟波从你公司取得的款项);
(6)通过蔡耀林2020年3月25日取得的1,000,000.00元(属于莫伟波向蔡耀林的私人借款,应作为莫伟波从你公司取得的款项)。
另莫伟波通过其妻子蔡伟东于2020年9月21日、25日共向你公司账户还款300,000.00元;通过其弟媳谢小艺于2020年9月22日、24日共向你公司账户还款500,000.00元。上述4笔还款共800,000.00元,应在共取得款项中扣除。
扣除后莫伟波实际取得款项6,600,120.53元。
股东莫伟波代你公司支付的款项共6,294,216.20元,明细如下:
2014年8月至2016年9月购地出资6,200,000.00元;
2016年1月6日支付招标服务费94,216.20元。
莫伟波个人情况说明中提到的2014年12月15日支付设计费150,000.00元、2015年2月6日支付的平整土地费用230,000.00元、2015年1月12日支付青苗补偿款60,700.00元,由于莫伟波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款项属于其代公司支付凭证,所以不能作为莫伟波代你公司支付的款项。
综上,莫伟波从你公司实际取得款项扣除代你公司支付的款项后,剩下305,904.33元(6,600,120.53元-6,294,216.20元)应视同从你公司取得的红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股东岑丽标
股东岑丽标从你公司取得款项3,717,000.00元。款项明细如下:
一是通过李翠颖于2019年9月27日至2019年10月8日转账张绍锋、谢军、张金燕等人后最终取得1,017,000.00元;
二是2019年9月29日通过粤新公司收回2,500,000.00元;
三是张绍锋2019年11月25日取得的200,000.00元(属于岑丽标与张绍锋的私人往来款,应作为岑丽标取得款项)。
股东岑丽标代你公司支付的款项共2,577,888.00元,具体如下:
(1)2014年8月至2016年9月期间岑丽标通过转账1,700,000.00元给莫伟波,由莫伟波代你公司支付购买该宗土地使用权;
(2)2019年1月2日岑丽标代你公司支付钢架棚工程款393,536.00元;
(3)2019年11月15日岑丽标代你公司支付水泥混凝土地面工程款484,352.00元。
综上,岑丽标实际取得款项扣除支付的款项后,剩下1,139,112.00元(3,717,000.00-2,577,888.00)应视同从你公司取得的红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3.股东温绍波
股东温绍波从你公司取得的款项5,500,000.00元,款项明细如下:
2019年9月29日通过李翠颖取得1,000,000.00元;
2019年9月29通过粤新公司收回4,500,000.00元。
共支付成本费用明细如下:
2014年8月至2016年9月购地出资4,600,000.00元(通过莫伟波支付)。
综上,温绍波实际取得款项扣除支付的款项后,剩下900,000.00元(5,500,000.00-4,600,000.00)视同从你公司取得的红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4.股东谢浩光购地出资0元,共取得款项0元。
5.股东谢佩杏购地出资0元,共取得款项0元。
6.其他员工没有取得款项。
你公司的3个股东莫伟波、岑丽标和温绍波取得在上述回购款16,314,700.00元的大部分分配款项,应属于3人收回投资款行为,其超过投入部分的分配款项应属于投资收益,应按分红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你公司没有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代扣代缴这3人的个人所得税。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册
你公司由于竞拍获得的土地,存在争议,一直没有开发,也没有开展其他经营业务,没有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规定,参照《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发布)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7项的规定,对你公司没有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应扣未扣税款 469,003.27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234,501.64元。
(二)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我局发出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肇税一稽限改〔2023〕3号),你公司未能按时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参照《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发布)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9项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的行为处2,000.00元的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23.650164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8-30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4-08-3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200MB2D02618B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200MB2D02618B
地方编码: 441202
来源:税乎网站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