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狂税客 发表于 2023-9-11 16:35:19

自然人介绍他人虚开专票抽1%被查,没收违法所得处8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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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宁税稽公告〔2023〕13号
汪杰荣(纳税人识别号:342522********5116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本人)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详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1.税务处理决定书(汪杰荣).doc
2.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汪杰荣).doc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9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宁税稽处〔2023〕55号
汪杰荣(纳税人识别号:342522********5116):
我局于2023年3月31日至2023年6月9日对你(本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本人)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发票号码为79881242-79881252),价税合计1199880元,其中发票金额1034379.28元、税额165500.72元,并获利12000元。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本人)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金额1034379.28元,税额165500.72元,为虚开发票。
限你(本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本人)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8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税稽罚〔2023〕43号
汪杰荣(纳税人识别号:342522********5116):
经我局(所)于2023年3月31 日至2023年6月9日对你(本人)2018年01月01 日至2018年12月31 日期间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你(本人)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本人)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发票号码为79881242-79881252),价税合计1199880元,其中发票金额1034379.28元、税额165500.72元,并获利12000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由相关部门移交的相关资料等证明。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等规定,决定对你(本人)处以罚款96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2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08,000.00元。限你(本人)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建邺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8月23日
来源:税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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