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地方税务局 衡地税函[2008]63号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发票发售(验票)和代开环节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
河北省衡水市地方税务局衡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发票发售(验票)和代开环节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
衡地税函63号
衡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发票发售(验票)和代开环节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
衡地税函63号
全文有效
2008年7月23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2008版征管软件上线后,要求对发票发售(验票)和代开环节确定所得税征收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3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91号)等有关政策的规定,经市局研究,现对全市发票发售(验票)和代开环节所得税征收率进行统一,请按以下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一、在发票发售(验票)和代开环节预征所得税的征收率全市统一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房地产开发业、建筑业、货物运输业的所得税征收率全市分别统一为2.5%、2%和3.3%。
(二)住宿餐饮业所得税征收率:
1、个体工商业户2.5%。
2、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年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2.5%,年收入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3.75%,年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5%。
(三)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率为1%。
(四)其他企业、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的所得税征收率,由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在附件规定的幅度内自行确定。
(五)个人取得的其他应税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规定计算征收。
二、纳税人在发票发售(验票)和代开环节预缴的所得税,在按月(季)申报缴纳所得税时据实扣除,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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