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0 10:37:4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7】087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有关增值税如何处理的问题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有关增值税如何处理的问题的批复
新地税二字【1997】087号
伊犁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伊地地税二字【1997】365号《关于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有关增值税如何处理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增值税不属于准予扣除的税金。因此,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 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违反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而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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