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0 10:37:3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8〕403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对乌鲁木齐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对乌鲁木齐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8〕403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中国乌鲁木齐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88号)有关“乌洽会各项收入均享受免税”的精神,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减免缓税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对举办2008年中国乌鲁木齐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取得的门票费、摊位费、广告费、会刊名录费、证件费、会务费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印花税、文化事业建设费,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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