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10〕75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国际经济合作公司境外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国际经济合作公司境外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函〔2010〕75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新疆国际经济合作公司来函,要求对其境外工程项目所得,外国政府饶让的所得税,抵免其应纳所得税额。经审核,新疆国际经济合作公司承担的国家对外援助项目,主要是在吉尔吉斯斯坦、吉布提、利比里亚、密克罗尼西亚、塔吉克斯坦、乌孜别克斯坦、中非等国家进行工程建设。按照我国与受援国签署的协议,受援国政府免除中方项目建设的各种捐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1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25号)的有关规定,对新疆国际经济合作公司境外税收抵免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经查证,我国已与乌孜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签定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与塔吉克斯坦签定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于2010年 1月 1日起 生效),这三国给予的税收饶让,可以抵免新疆国际经济合作公司的应纳所得税额。
二、新疆国际经济合作公司可以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追溯调整2007年及以后年度可抵免的税款,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重新进行各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选择办理企业所得税退税或抵缴以后年度的应纳税额。
三、具体抵免税额的计算,2007年度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116号)第四条第2款的规定,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6.5%的比率抵扣应纳税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按照财税125号第十条规定的办法,即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其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准予抵免;超过的部分不得抵免。
四、今后,新疆国际经济合作公司可以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签定情况,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自行计算境外所得抵免,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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