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0 10:37:1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2000]113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11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9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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