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0 10:36:32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冀国税函[2008]441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问题的批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问题的批复
冀国税函441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问题的批复
冀国税函441号
全文有效
2008-10-13
保定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请示》(保国税发〔2008〕15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异地农业生产者将自产原奶送至奶制品加工企业收购的,奶制品加工企业可凭农业生产者提供的自产证明开具收购发票。
   抄送:各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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