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0 10:36:0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4〕420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减按15%税率征收和田地区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减按15%税率征收和田地区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4〕420号
和田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能否减征和田地区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和地税发[2004]56号)等免税申请收悉。经审核,和田地区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资格条件,其所从事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70%以上。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地税发[2002]10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准予和田地区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和田地区宏建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并准予2004年度暂以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请你局根据有关规定做好2004年至2010年的审核批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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