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2000]099号 自治区地税局对新疆石油管理局多种经营管理部提取管理费税前列支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对新疆石油管理局多种经营管理部提取管理费税前列支的批复
新地税二字099号
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疆石油管理局多种经营企业提取上级管理费准予在税前列支的请示》(克地税政字212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同意新疆石油管理局多种经营管理部对所属的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工业性劳务行业按收入的1%提取管理费;商业、饮服行业按营业收入的0.5%提取。所属企业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2000年度内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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