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0 10:35:3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9〕213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企业向乌鲁木齐“7.5”事件受害者的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企业向乌鲁木齐“7.5”事件受害者的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
新地税发〔2009〕213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7月5日 乌鲁木齐发生了打、砸、抢、烧严重暴力事件,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极大损失,严重破坏了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据目前公布情况,这起事件已造成197人死亡,1721人受伤,仍有881人在医院救治,其中重伤179人。这次事件还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被砸被烧的房屋、店铺有633户,21353平方米;被砸烧的车辆627辆;许多市政、电力、交通公用设施遭到严重破坏。“7.5” 事件对乌鲁木齐乃至全疆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以及各族群众的感情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7.5”事件发生后,社会各界为帮助在事件中受损的商户和个人,纷纷伸出了援助之手,截止2009年 7月 31日 已收到社会各界捐赠3.8亿元。为鼓励社会各界对“7.5”事件中受损的商户和个人帮助,自治区人民政府意见,自2009年 7月 5日起 ,对企事业单位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乌鲁木齐“7.5”事件受害者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全 额扣除。
妥否,请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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