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5〕503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5〕503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发62号)收悉。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9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新国税发23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给予以下5家分立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的照顾:新疆西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2005年-2007年)、新疆万全通达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2005年-2007年)、新疆博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2007年)、新疆汇谷粮油收储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2007年)、新疆华中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2004年-2006年);以下7家国家鼓励类企业2010年前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照顾:其中,新疆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建材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制药厂、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啤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6家2005年暂按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新疆少年报社2004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05年暂按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请你局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地税发103号)中有关要求,认真做好上述12家企业各纳税年度税收优惠的审核、征收及管理服务工作。若达不到规定条件应取消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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