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政策!税前一次性扣除优惠延续执行!
点击http://file.tax100.com/o/202309/08/916_1694152509471.png?width=20&size=1175关注税海涛声 获取财税实务信息http://file.tax100.com/o/202309/08/231_1694152509589.gif?width=560&size=891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设备、器具扣除
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8日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04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点分享↙传友谊 | 点在看↘是鼓励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