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0 10:34:3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4]171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减征新疆八钢板簧有限公司等11家国家鼓励类企业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减征新疆八钢板簧有限公司等11家国家鼓励类企业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新地税函171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减征新疆八钢板簧有限公司等10家单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乌地税发1号)、《关于减征乌鲁木齐市自来水公司安装队等6户单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乌地税发159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地税发103号)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新疆八钢板簧有限公司等11家国家鼓励类企业2001年、2002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03年暂按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请你局认真做好上述11家企业2003年-2010年期间的年度税收优惠的审批及征收管理工作。


减税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1
新疆八钢板簧有限公司
2
新疆八钢佳域工贸总公司轧钢厂
3
新疆钢铁公司三得利科工贸开发部
4
新疆钢铁公司自动化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5
新疆八钢佳域工贸总公司机械厂
6
新疆钢铁公司选烧综合开发部
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钢铁运输公司
8
新疆八钢佳域工贸总公司炼钢保温材料厂
9
新疆八钢佳域工贸总公司飞腾实业发展中心
10
新疆八钢佳域工贸总公司装卸运输部
11
新疆金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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