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知识】一文了解“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http://file.tax100.com/o/202309/08/325_1694148314814.png?width=568&size=1000你听说过税收违法“黑名单”吗?随着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纳税信用管理体系初步构建,纳税信用应用场景不断拓展,良好的纳税信用可以为纳税人带来许多实惠,反之则会受到多种限制,甚至被纳入“黑名单”,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诚信纳税,你我同行,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政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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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修订背景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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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源于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并在2016和2018年两次修订之后,现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并更名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依照该办法的规定,税务部门确定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通过信用中国、税务部门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实施监管和联合惩戒,也就是我们俗称的税收违法“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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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具备哪些行为的主体会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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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或者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金额400万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在稽查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九)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十)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的;
(十一)其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税收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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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哪些信息应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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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应当在失信主体确定文书送达后的次月15日内,公布以下信息:
(一)失信主体基本情况;
(二)失信主体的主要税收违法事实;
(三)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及法律依据;
(四)确定失信主体的税务机关;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布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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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
企业被纳入失信主体后如何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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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失信信息公布前
符合下列两种情形的,失信主体若在失信信息公布前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税务机关确认,不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
在“行为”所述情形中:①属于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失信主体;②属于第八项规定情形的失信主体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
在失信信息公布期间
在失信信息公布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失信主体或者其破产管理人可以向作出确定失信主体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
1.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退)税款、滞纳金、罚款,且失信主体失信信息公布满六个月的;
2.失信主体破产,人民法院出具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税务机关依法受偿的;
3.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因参与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重大项目建设或者履行社会责任作出突出贡献的。
需要注意的是,当失信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前停止公布:
1.被确定为失信主体后,因发生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税务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
2.五年内被确定为失信主体两次以上的。
(符合第二项规定,即“失信主体破产,人民法院出具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税务机关依法受偿的”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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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
如何查询是否被纳入失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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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进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官网”首页,选择“纳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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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拉到页末,选择“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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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在公布栏中输入相应信息即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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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依据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
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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