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0 10:34:1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4]287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乌鲁木齐市自来水公司知青供水工程队等13家国家鼓励类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乌鲁木齐市自来水公司知青供水工程队等13家国家鼓励类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新地税函287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减征乌鲁木齐市自来水公司知青供水工程队等13户单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乌地税发64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地税发103号)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乌鲁木齐市自来水公司知青供水工程队等13家国家鼓励类企业(名单见附表)享受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照顾,2004年暂按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请你局按照新地税发103号文件有关要求,认真做好上述13家企业2010年前的年度税收优惠的审批及征收管理工作。

减免税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减征起始年度
1
乌鲁木齐市自来水公司知青供水工程队
2001
2
新疆畜牧科学院工程咨询中心
2001
3
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力公司
2001
4
新疆华凌集团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2001
5
乌鲁木齐自来水公司职工技协服务部
2001
6
新疆棉麻机械厂
2001
7
乌鲁木齐市自来水工程公司
2001
8
新疆公路勘察院公路桥梁工程科技咨询服务部
2001
9
乌鲁木齐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
2002
10
新疆宝中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2002
11
新疆国地不动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2002
12
新疆广汇化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2003
13
新疆宝鼎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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