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0 10:34:0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4〕371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巴州宏波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等四家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巴州宏波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等四家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4〕371号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巴州宏波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巴地税发[2004]105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地税发[2002]103号)第二条规定:在自治区境内新办的内资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企业外),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经审核,同意对巴州宏波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等四家企业给予减免所得税的照顾。具体减免期限如下:


单 位 新 办 鼓 励类 区外投资 政策及条款 批准年 限
巴州宏波广告有限公司 免 征 新地税发[2002]103号,第二条竏 2003年
鸟鲁木齐沙运恒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库尔勒分公司 免 征 同 上 2001年一2003年
库尔勒天平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 免 征 同 上 2003年免征,2004年减按亅15%缴纳
塔里木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减按15%缴纳 同 上 2004年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4〕371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巴州宏波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等四家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