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国家税务局 唐国税发[2009]17号 河北省唐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唐山市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唐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唐国税发17号
河北省唐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唐国税发17号
全文有效
2009年2月13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严格税收组织收入纪律,坚持依法治税原则,市局现对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的有关问题再次明确如下:
一、严格审批条件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总局和省局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纳税人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凡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要明确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审批。对已受理上报审批的,必须要确保各项审批资料的齐全、真实、完整。
二、严格审批程序
各单位要按照税收管理的工作流程,严格对延期缴纳税款进行审批。纳税人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凡超过期限提交的申请,一律不予受理。按照总局和省局“两个减负”的要求,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对于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只需提供以下资料:
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3份);
2.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3.反应期末现金余额的现金日记账页复印件;
4.反应当期计提的“应付工资”账页的复印件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章核准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复印件。
税务分局(所)应按照《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及时委派两名以上税收管理员逐户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后,报经分局(所)长审核、签字,加盖税务分局(所)公章后,上报县局征管科。
对于纳税人提出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审批,市局要求各单位应坚持集体审核制度。对经税务分局(所)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应由县(市)区局的局长、主管局长、征管科长、计会科长审核,并在《延期缴纳税款(清)底册》上签字,《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应由县(市)区局的局长签字。
按照省局要求,对于各类商贸企业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各单位要严加管理,除税务分局(所)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外,县区局还要组织人员认真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写出一式两份调查核实报告,并由主管局长签字上报市局。
三、严肃工作纪律
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贯彻应收尽收的执法原则,严肃组织收入纪律,坚决杜绝违规办理批缓税。要坚持依法治税,全面规范执法行为,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好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凡不依法征税、依法行政,导致重大问题发生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一经发现,对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希望各单位要对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并认真开展自查,对以前办理的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凡自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并且批准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尚未到期的,要立即组织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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