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0 10:33:36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沧政办字[2009]32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沧政办字32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沧政办字32号
全文有效
2009年2月27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整顿税收秩序,严肃财经纪律,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24号)精神和《河北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沧州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市、区)要根据《方案》认真研究制订本地区的工作方案;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方案》明确的工作目标和部门职责分工,将本部门承担的工作任务进行分解、细化,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包括具体活动内容、方法步骤及措施等)并认真抓好落实。
沧州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严厉打击和整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总体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24号)精神和《河北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集中力量对印制、兜售假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开展整治,摸清印制、兜售假发票违法犯罪的源头和渠道,加大打击力度,依法查处一批发票违法犯罪案件,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尤其要严厉打击印制、贩卖假发票的犯罪团伙。依靠基层群众组织对易于隐藏印制假发票窝点的城乡结合部以及不法分子兜售假发票较为集中的车站、码头、商场等区域进行重点整治。对公民检举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线索的,经查证属实,按有关规定对检举人予以奖励。查处虚假注册公司从税务机关骗购空白发票并非法倒卖或代开发票。加强发票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统一发票犯罪证据认定标准,规范案件移送程序,增强打击、惩处力度。
(二)严肃查处使用虚假发票行为。以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饮服务、商业零售等行业为重点,坚决查处纳税人购买使用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加大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军队等使用虚假发票的查处力度,对使用虚假发票虚列支出、报销的,依法按贪污、职务侵占和私分国有资产从严惩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行政、刑事责任,还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财会人员的责任。对此类问题严重的单位要通报曝光,限期整改。
(三)完善发票的管理监督机制。强化对发票印制、运输、存储、使用和缴销的管理;对发票承印厂进行全面清查,重点检查发票防伪专用品购、存、用以及发票印制各环节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结合税源监控,严格纳税人发票领购和使用环节管理,保证发票的使用和流向依法、规范、有序。
(四)打击和阻截发票违法信息的传播。深挖发送发票违法信息的源头,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发票违法信息管控制度,运用技术手段对通过手机短信、互联网站等传播的发票违法信息进行过滤,有效阻截违法信息,集中查处一批发送传播发票违法信息的犯罪分子。
(五)加强监管,减少现金交易。加强监管措施,严格控制现金交易,鼓励转账支付。纳税人应保存银行转账凭证,以便税务机关能够有效核对发票记载内容的真实性;逐步在纳税人中推广使用公务卡,利用银行卡等进行零星购买、差旅等小额支付。对于大量使用现金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加大税务检查的频度和力度。
(六)完善相关法规、规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研究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预防和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政策和法律依据。
(七)开展警示教育,做好新闻宣传工作。加大对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曝光力度,深刻剖析典型案例,积极开展警示教育,向全社会宣传使用虚假发票的危害性,提高群众防假防骗能力和依法取得和使用发票的法制意识。
二、组织领导及工作方式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全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名单附后),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地税局,由市地税局、市国税局负责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协调沟通情况。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本地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综合整治工作。
协调小组办公室通过联络员制度开展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和解决办法。各县、市、区协调小组办公室要落实工作职责,加强工作协调,收集掌握活动进展信息,及时反馈。每月5日前向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活动进展情况,重要事项和重大行动要随时报告。
三、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针对整治工作所面临的问题,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承担协调小组日常工作;与公安部门继续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开展对纳税人违法购买、使用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税收检查;完善发票的管理监督机制,强化对发票印制、运输、存储、使用和缴销的管理;结合税源监控,严格纳税人发票领购和使用环节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发放购物卡的商业机构的发票管理;依法严肃处理开具和使用虚假发票的机构;研究制订普通发票等凭证的稽核办法。
(二)市公安局:与市地税局、市国税局继续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指导各地公安机关继续加强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三)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共同建立打击和阻截发票违法信息的日常工作机制,具体负责运用技术手段对通过手机短信、互联网站等传播的发票违法信息进行阻截。
(四)市财政局:加强财政票据管理,严格监督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查处违法违规制售、使用财政票据的行为。
(五)市审计局:加强对审计监督对象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对明知是虚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对涉嫌税收违法问题的,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税务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市监察局:加强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非纳税单位执行财经纪律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监督工作。对明知是虚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市工商局:会同有关机关依法查处利用虚假注册公司从事虚开、代开发票和制售假发票、假证件活动。
(八)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沧州市中心支行:依法严格监测大额现金交易,加大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推广力度,减少现金使用。会同市地税局、市国税局研究建立银行、税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九)市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相关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
(十)市法院:指导各地人民法院做好发票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十一)市检察院:指导各级人民检察院加强发票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指导各级人民检察院查处隐藏在发票犯罪活动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案件。
(十二)军分区政治部、后勤部:加强对所属单位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管理及财务监督工作;依法对明知是虚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单位进行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取得使用假发票或其他不合法凭证涉嫌犯罪的,依法侦查并移送起诉。
(十三)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全市各级综治组织做好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综合治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行业进行整治;逐步将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整治工作纳入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评体系。
(十四)市委宣传部:组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开展依法使用发票的宣传教育;组织媒体配合做好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曝光工作。
附件:全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机构名单
一、协调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冯庆山 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姜智奇 市地税局副局长
王 鹏 市国税局副局长
李国栋 市公安局副局长
韩景平 市财政局副局长
成 员:郑俊胜 市委宣传部副调研员
毛福洪 市人大内司工委副主任
刘五苓 市法院副院长
赵增强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冯艳玲 市信息产业局副局长
郑新平 市监察局副局长
赵继放 人民银行沧州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郭锦侠 市审计局副局长
张玉琪 市地税局副局长
张景芳 市国税局纪检组长
魏 征 市工商局纪检组长
杨铁屏 市法制办副主任
胡洪勇 军分区政治部副主任
杨义明 军分区后勤部供应科长
二、协调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
主 任:张玉琪 市地税局副局长
副主任:王胜军 市地税局稽查局局长
郭英芳 市国税局稽查局局长
刘富强 市地税局征管科科长
张 才 市国税局征管科科长
薛永清 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政委
赵福辉 市综治办副主任
殷宗泉 市财政局收费局副局长

蛋挞 发表于 2020-7-25 16:5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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